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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事宜的公告

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 日期:2015-07-04 分享到:

关于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事宜的公告

 

尊敬的投资者:

根据证监会201571发布的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“合约到期前,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,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。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,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、负债情况、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”。

经我公司审议,决定对于信用状况良好,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80%的客户办理展期,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。各位投资者可于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的310个工作日间携带身份证亲临我公司开户网点办理展期事宜。

特此公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